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深度融合,促进校企、校地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文化传播,提升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大学科技与文化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是与企业、地方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和文化产业推广等方面合作,为合作方在新技术研发、产业转型、市场竞争力提升上提供技术支撑和人员保障。
第三条 学校设立产业研究院,作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挂靠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是推动构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融合的平台,也是促进文化传播与产业发展的高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围绕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提出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特色,加速一批以“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进一批以“融”为特色的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二)具有明确的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产业创新中心平均每年争取到位经费(合作方提供,包括启动费、运行费及科研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学科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30万元,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 合作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承担国家重大工程的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科技型民营企业;或与长江大学建立深度合作关系的地方政府;
(二)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业绩、必要的研发条件、较强的履约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某领域存在显著优势与潜力,其合作领域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第六条 学校科研团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团队成员、良好的科研基础和校企合作能力;
(二)产业创新中心负责人为我校在职人员,无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并具有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技合作:主要包括科研平台共建、重大项目共报、科技奖励共申、科研成果共育等,以及联合技术的研发与转化;
(二)产业推广: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创新,围绕科技创新、文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体制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三)人才培养:主要包括战略科学家共引、企业导师共聘、学生实习实训、人员交流互挂等。
(四)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学历提升、技术培训等。
(五)资源互补:主要包括政策资源共用、仪器设备与场地资源的共享等。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审批程序如下:
(一)产业创新中心负责人填写《长江大学科技与文化产业创新中心申请书》,并与合作方拟定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经费投入和投入方式、合作期限等内容。
(二)产业研究院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由社会合作处提交学校法务部门审核。法务部门针对合作内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咨询意见,由社会合作处根据法务部门意见协助双方完成正式版共建产业创新中心协议,经法务部门二次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后组织双方签署合作协议。
第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原则上命名为“长江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实行“校-院-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一)中心负责人是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协议条款负责实施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当共建合作方资质、运行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向产业研究院汇报,就合作或共建的合同进行重新约定,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名称权等方面的利益。
(二)产业研究院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审查、日常监管、绩效考核,确保高效规范运行。
(三)学校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审批及撤销等。
第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项目管理:
(一)可以由合作方提出项目建议,或由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合作方的总体研究方向要求,提出项目建议,由合作方同意后向校内相关学科发布指南,由产业创新中心组织申报;合作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发布指南而指定校内教师承担相应项目。
(二)以产业创新中心为背景,合作承担的政府科技项目,双方就项目内容、工作进度、双方职责、成果归属和经费划分比例进行友好协商,纳入产业创新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至产业研究院。
第十三条 在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有权对产业创新中心进行除名和撤销,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必要时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 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2. 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不整改的;
3. 未按时提交年度建设情况报告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则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到期后如需续签的,由负责人于协议到期之日三个月前提出续签申请,同时需对前期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续签合同/协议书,经学校评估通过后方可续签。
第十五条 升格成为省部级及以上平台的产业创新中心,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的产业创新中心不得以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宣传(广告)等。合作方若因业务需要需对社会宣传(广告),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产业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