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筹建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打造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高端智库,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成果转化、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及湖北省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学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同时也是重要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校学科建设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有计 划、有选择、有重点地自主设立一批校级科研平台。对于面向前沿科技,围绕社会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的科研平台,在建设前期在经费支持、人才引进、设备购 置、场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采取“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平台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 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审议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的校级科研平台的成立、变更、撤销等议题;
(二)聘任科研平台主任、副主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审定科研平台目标考核体系,指导实施科研平台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是科研平台行政管理部 门,协调解决平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其职责为:
(一)统筹规划, 制定和修订管理办法;
(二) 受理校级科研平台的申报、变更以及撤销等相关事宜;
(三) 根据校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发文任命科研平台负责人;
(四) 支持和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组织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评估;
(五) 实时公布科研平台名单、负责人信息和已撤销平台名单。
第七条 牵头申报学院是科研平台的具体责任单位,其职责为:
(一)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申报材料,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真实性;
(二)主要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 负责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平 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要学术活动、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对外开放研究课题、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八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职在编教 学科研人员,不定行政职级(独立运行科研平台除外),每 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和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方案,积极申请科研经 费,培养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完成科研平台既定任务和目标;
(二)负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平台运 行机制与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向牵头申报学院和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报科研 平台年度工作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国家、省部级和行业科研平台的申报立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级科研平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由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通知。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术研究基础扎实。理工、医学类牵头学院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项目3项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0项以上,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人文社科类牵头学院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项目1项以上,至少获得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二) 学术团队结构合理。研究团队学术水平高、年龄 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平台主任 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岁(人文社科类平台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主任、副主任中至少应有1名40岁以下青年教师。理工、医 学类科研平台至少拥有 20 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组建不少于3个的稳定研究团队,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平台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重复;人文社科类平台至少拥有1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组建不少于2个的稳定研究团队,其中高级(含)以上 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各中心 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重复。
(三)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重点学科布局,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行列或较高水平,特色明显。需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 问题、确立研究方向,研究细分领域,原则上不得与现有省部级科研平台相重复。
(四)研究条件良好。具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设备、建设和运行经费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建设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
(五)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行业组建优势科研团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瞄准学科交叉融合的国际前沿与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瓶颈,构筑全面均衡 发展的高质量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平台认定流程:
(一)发布通知。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科发展和 科学研究的需要,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由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校 级科研平台申请书》。经学院初审、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评审推荐。平台与实验管理处对学院申报材料进 行形式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提交平台 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批准立项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满一年后参与考核,原则上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的重点内容为科研平台在该年度的科研成果、团队建设、可持续发展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具体考核工作参照《长江大学科研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作为后期对科研平台支持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心给予后补助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并对其挂靠学院及学科在新增实验用房、人才引进、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并要求整改,一年整改期后验收不通过的,予以取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中心,自动取消。考核结果作为后期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再纳入建设序列,三年内依托学院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平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 Center for XXX ,Yangtze University。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及参与建设的科研平台按相 关部门或依托单位的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73号)、《长江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长大校发﹝2019﹞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