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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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仪器验收前须开展试运行的通知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1:17     点击:

各单位:

为确保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质量、性能及技术指标符合合同要求,保障科研与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投资风险,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所有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单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实行验收前严格规范试运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类、测量类、制备类、计算类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免于试运行的,须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二、试运行工作流程与要求

1. 试运行前提:设备已由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关键配套设施(如电源、环境、气路、网络等)已完备并符合要求。供应商已对使用人员进行初步操作培训。

2. 试运行公告:在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上发布试运行公告,并且将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添加到开放共享平台上。

3. 试运期:原则上,试运行期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4. 试运行内容:

1)连续性运行测试:设备应进行不间断或间歇性连续运行,测试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2)关键指标验证:使用标准样品或已知样品,对合同和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关键性能指标(如:分辨率、精度、灵敏度、重复性等)进行重复性测试并记录数据。

3)极限条件测试(如适用): 在允许的范围内,对设备的极限条件(如最高速、最大负荷、最高精度等)进行测试。

4)软件功能测试:全面测试控制软件、数据分析软件的所有功能模块。

5)日常操作演练:由实际使用人员独立完成从开机、校准、测试到关机、维护的全流程操作。

三、记录与报告:

1. 试运行期间须详细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试运行记录表》 (附件1),内容包括:每日运行情况、测试数据、出现的任何异常现象、问题描述及处理结果等。

2. 试运行结束后,使用单位须形成《试运行总结报告》 (附件2),对设备整体性能做出客观评价,并明确给出核心技术参数达到合同要求存在问题,暂缓验收的结论。

四、职责分工

1. 使用单位:是试运行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试运行、填写记录、撰写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2. 平台与实验室处:负责监督、检查试运行工作的执行情况,审核《试运行总结报告》,并依据报告结论组织后续验收工作。

3. 供应商:有义务在试运行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和解决。

五、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试运行规定,切实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质量与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

1.《大型仪器设备试运行记录表》(参考模板)

2.《大型仪器设备试运行总结报告》(参考模板)

 

 

平台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917

附件【附件2《大型仪器设备试运行总结报告》(参考模板).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 《大型仪器设备试运行记录表》(参考模板).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