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21 14:37:03 浏览次数:

环函〔2015〕29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应用,更好地为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技术是指污染治理、修复等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检测技术,也包括技术所依托的产品及装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中心,是指在某一环境保护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转化和工程应用能力,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环境保护部同意建设的技术工作机构。工程技术中心是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的原则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第六条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方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技术中心推荐、协助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战略需求,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八条 对具有现实和潜在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转化、示范,促进商业化应用,发挥技术转移、扩散和辐射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第九条 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转化应用的研发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高水平、专业化的研发团队。

第十条 向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建议,主动承担或参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编制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报告,提出未来技术研发的重点和方向。

第十二条 开展国内外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技术、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征集、申报与论证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布拟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申报指南,征集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

在同一专业领域,每个企事业单位只能申请建设一个工程技术中心;同时有多个申请单位的,环境保护部对各申请单位开展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申报专业领域的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拥有关键技术,并已工程化应用;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在申报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工程化转化应用能力;

(四)拥有开展工艺研究、工程化转化、产品开发的创新平台、试验装备;

(五)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中能提供全面保障。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注册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表》(见附1)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2),地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环境保护部推荐。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建设申请。

对不属于工程技术中心申报指南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未通过的理由。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查,论证建设方案可行性,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通过论证的申请单位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此次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推荐部门。

第十八条 通过公示的申请单位,由环境保护部同意其按照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相关信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建设期不超过三年。在建设期内,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年度进展报告》(编制提纲见附3),同时抄送推荐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补助。鼓励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过程中,如需对《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依托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于建设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自动终止建设,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不力或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在建工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将通知其限期整改,并告知推荐部门。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后,向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部。依托单位为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环境保护部。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见附4)、《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5)等。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书面告知验收申请单位和推荐部门。

第二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使用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内的工程技术中心名单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

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满后停止使用原名称。

第五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全面主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原则上,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接受主任委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将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中心与提高本单位技术创新能力相结合,将工程技术中心工作纳入到依托单位工作计划,实现工程技术中心与其依托单位的一体化管理,并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技术委员会,为工程技术中心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并支持工程技术中心承担或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及政策、标准、规范的编制任务,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技术转化推广以及搭建交流平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报告。技术发展报告每两年编制一次,并在环境保护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31日前,向环境保护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每三年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技术研发、技术转化、技术研发能力、管理服务、社会化服务、运行管理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有效期届满后,依托单位重新申请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论证参考内容。

第三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不再符合工程技术中心要求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X(业领域名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可对外使用家环境保护XXXX工程技术中心(筹)的临时名称。

第三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在进行工程技术中心任务范围内的技术研发、推广、交流等活动中,应使用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禁止以工程技术中心名义从事与工程技术中心任务和要求不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可按规范的样式自行制作标牌(样式规格见附6),展示于依托单位的适当位置。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在建设期间擅自对外使用工程技术中心正式名称的,由环境保护部通知依托单位改正;拒绝改正的,环境保护部终止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环发〔2004137号)即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得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顺延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辖区内省级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

1.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表

2.《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3.《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年度进展报告》编制提纲

4.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

5.《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6.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标牌样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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