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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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发改高技[ 2010 ] 26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一、《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10412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中心的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省工程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应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并拟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申报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优选条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省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承担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申报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申报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认定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进入预备期的省工程中心,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并可优先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

对于已通过正式认定二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后续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省工程中心,须编制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报送相应申报部门。

第二十条 申报部门审查通过后,将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省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15日前将评价材料通过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省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投资、撤销省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省工程中心称号。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省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三、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四、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省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省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省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省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省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省工程中心法人或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省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省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预备期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预备期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省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省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省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附件四:


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 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省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省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省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省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省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安排资金的理由和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0412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本办法有重点地建设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工程实验室是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同时还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的,应适当安排配套支持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企业是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并拟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四)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较为规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择优认定和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予以命名。

申报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优选条件。

第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过申报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定期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依托单位对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承担单位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申报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暂停安排投资、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依托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工程实验室等措施。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湖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

湖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 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省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省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省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一、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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