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基〔2016〕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建设是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与区域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通过科技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基础研究人才与科研团队,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布局按照中西部地区和国家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地区重点布局,在东部地区适当布局统筹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 “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省部共建、以省为主” 原则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部实施分类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地方政府向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需求,并列入部省会商议定事项。
第六条 地方政府正式提交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实验室建设的背景及目的、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任务、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组织架构与管理、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可考核目标等内容。并承诺在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建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是地方所属的大学、科研院所等实体法人单位。
(二)优先进选开放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
(三)研究方向具有区域特色优势,对区域科技创新意义重大。
第八条 科技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评议,根据专家意见,研究制定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实地考察,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拟建实验室,由部省主管领导进行专题协商 ,明确实验室目标定位、各方职责 和义务,并形成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题协商会议纪要。
第十条 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纪要,组织编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会同科技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科技部与地方政府联合发文批准立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 ,每个建设运行周期为5年。期满并通过达标评估后,由地方政府与科技部协商,明确下一周期实验室建设发展目标、任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 ,地方政府每年需拨付议定数额的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科技部将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基地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相关制度 。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
第十四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要优先保障实验室建设人财物等发展所需条件保障。依托单位要赋予实验室主任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把握研究方向等重大问题上的指导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伙伴实验室制度。实验室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关系,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实验室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考核 ,形成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进展、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建设运行期内,科技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实验室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达标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指导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十九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出现撤并整合等重大变化 ,实验室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须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定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科技部,科技部将视情况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将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工作。英文名称为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